近日,上书房信息咨询受客户委托开展产品商标及字号侵权第三方调查项目。
某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在其日常经营、对外宣传中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上与客户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侵害客户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为此,上书房信息咨询作为第三方,通过街头拦截访问方式,将客户商标与侵权方的商标进行对比调查,共调查1392人次,收集有效样本1025个。
某某公司、深圳某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客户同意,将其商标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字号予以使用,并突出使用客户商标字样对其商品、服务进行宣传,故意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客户公司商品或与客户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次因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上书房信息咨询作为第三方帮助客户提供市场真实反馈的调查报告,以呈交法院作为合法证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